戏卖妻子?
一直在调查此事的许芷倩,听得此物罪名,不由得都是一脸错愕。
她都如此,更何况其他人。
门外顿时响起一阵哗然之声。
这都哪跟哪呀!
吕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过神来,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准备,是连拍几下惊堂木,要求肃静,待大门处人声消失之后,他才追问道:「你方才说甚么?戏卖妻子?」
张斐点头道:「不错,李四戏卖妻子,依我宋律,应徒二年,杖刑五十,不过小民恳请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认罪,能够宽大处理,免其杖刑,减徒刑一年。」
「等会!你先等会!」
吕公著摆摆手,道:「你都将本官给弄糊涂了,根据李四的供词,他们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偿本金,何来的戏卖妻子之罪?」
尽管大宋乃是男权社会,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护女性的,比如说这戏卖妻子之罪,妻子是能够卖的,但是定要是在双方自愿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。
当然,作为弱势群体,在不少情况下,她们是没有办法去反抗的。
但站在公堂之上,当然就还是以律法为主。
张斐道:「根据我朝户婚法,判定二人是否结为夫妇关系,是以纳征礼为标准,不知小民说得可对?」
这就是怎么会在阿云一案中,最初是判决恶逆之罪,只因当时韦家业已拿出田地作为聘礼,双方也都签订好契约,只不过后面被许遵以守孝不得成婚,给推翻了。
纳征就是下聘礼,只要完成此物步骤,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而不是以婚礼为主。
吕公著点点头道:「你说得很对,是这么规定的。」
张斐道:「根据李四的情况来看,本金就是聘礼,当这份契约生效之时,就是完成纳征之礼,曾氏就是陈裕腾之妻。」
吕公著又点头道:「你说得的确如此。」
张斐道:「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陈裕腾下聘,便急忙将曾氏嫁于陈裕腾,这当然是属戏卖之罪。」
吕公著都被张斐给带偏了,先是点了下头,旋即旋即道:「不对!陈裕腾是在签订那份抵偿契约之后,才将曾氏娶过门,这并没有错啊。」
张斐笑言:「签订契约,并不代表契约是立即生效的,只因契约有一人特性,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极强的时效性,而不能以签订之日来算。请知府对比两份契约。」
吕公著立刻拿起借、还两份契约对比起来。
吕公著认真对比之后,摇头道:「你说得不对,虽然是提前了十几日,但是契约上也写的甚是清楚,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偿所欠本金,自然是当日生效。」
又听张斐言道:「第一份契约,所规定的偿还时日,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,而第二份契约却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签订的,中间相差整整十二日,而据我所知,当日陈裕腾就将曾氏带回家去了。」
张斐摇摇头笑道:「非也!非也!这一句话只能代表李四答应了此番交易,但不具备时效性。比如说,今日我张三愿娶许氏为妻,是否能说,我今日业已将许氏娶进门?自然是不能得。而契约中也没有特别说明即日生效。」
许氏?许芷倩听得直翻白眼,暗骂,这登徒子真是可恶!
吕公著稍稍点头,追问道:「那你认为该何时生效?」
张斐回答:「这是一份涉及到借贷的契约,那么何时生效,就不应该根据契约上的简单表述来判断,而应该根据契约所产生的利益来判断。」
吕公著道:「陈裕腾可从未向李四索要过本金。」
张斐道:「小民指得并非是本金,而是利息。知府请看祥符县堂审录,其中陈裕腾所追究的利息,是计算到六月十五,换而言之,第一份举债契约的时效性是到这一日才终结的。」
吕公著直接摇头道:「虽然中间相差十二日,但利息这么算也并没有错。」
关于李四这份契约的利息,由于是时限一年,故此是以月息计算得,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,昨夜吕公著还特别审查这一点,相差这十几日,是不足以推翻祥符县的判决。
「这么算的确没有错。」
张斐笑着点点头,蓦然话锋一转,「敢问知府,在这种情况下,你是如何判断,在之后的十二日内,本金就没有再产生过利息?」
吕公著沉吟少许,道:「这的确难以判断,只因不管是算六月初三,还是六月十五,利息是不变的,你也无法判断是算在哪日?」
张斐随即道:「我当然能。」
「是吗?」吕公著追问道:「那你是如何判断得?」
张斐笑道:「契约就是这么写得呀!由于陈裕腾之后追究其中利息,这就足以推断第二份抵偿契约并没有随即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二者不是一种取代关系,而是一种并存关系,或者说是补充关系。
虽说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然而我们一定要恍然大悟一点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的,而不是说每月的第一天就产生整月的利息。关于这一点,我是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,很多举债契约,是债权一方选择提前终止,在这种情况下,通常就是算在当日,而不是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由此可见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。」
吕公著听得是稍稍点头。
此物不难理解,不足一月按一月算,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,但利息的产生是以天数来论的。
张斐又接着出声道:「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论,这时第二份抵偿契约,并没有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以及之后陈裕腾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,而利息又是产生于本金,那么还款日期自然是理应算在六月十五。」
不足一月,按一月来算,是以终止契约为前提的,没有终止,又没有特别说明,而利息又是算足额,那自然就按契约上的日期来算。
吕公著稍稍点头道:「确实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」
由于第二份契约本就是一人坑,陈裕腾方面也就没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,更加不可能说直接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。
既然没有说明,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约的时效来算。
张斐继续说道:「既然本金就是聘礼,那么纳征之期,就理应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生效,而李四却在六月初三,便将妻子卖于陈裕腾,这绝对是属于戏卖之罪。」
门口围观之人,皆是一脸懵逼。
也包括许芷倩在内,事到如今,他们算是听得甚是恍然大悟,但他们却更糊涂了,这么打下去,李四的戏卖之罪,可真就坐实了呀。
戏卖之罪,非常清楚的写明,卖妻必须是在双方自愿,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进行,否则一律视为戏卖。
显然,李四是在没有走完整个程序,就将妻子卖给陈裕腾。
吕公著又认真查阅了一番资料,若有所思道:「关于这两份契约,本官得重新审。」
张斐直接打断吕公著的话,「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确认,这两份契约是没有任何问题,如今知府又认为这契约有问题吗?」
「本官。」
吕公著突然恍然大悟,方才辩论就是一人圈套,诱使他确定这份契约无误,但这时他又感到甚是疑惑,你是李四请来的,你作何还告李四坐牢,这葫芦里面卖着何药。
这种沉默让人感到有些不自在。
但吕公著也是身经百战,他清楚肯定还有下文,蓦然转头看向李四,道:「李四,你可认罪?」
李四忙道:「小民认罪。」
吕公著随即道:「来人啊!先将李四收押。」
随即上来两个衙差,将李四押了下去。
门口顿时又响起议论之声。
不少书生纷纷指责张斐。
珥笔之人名声本就不是很好,这一看,就清楚张斐绝对被陈裕腾收买了,又是这种戏码。
可真是令人寒心啊!
对于李四的同情心一时间泛滥起来。
许多人大声嚷嚷起来,为李四打抱不平。
冤案啊!
然而吕公著清楚事情没有这么简单,他方才那么一问,其实是在试探李四,见李四如此爽快地认罪,肯定是他们早就串通好的。
于是他果断喝止大门处喧哗。
果不其然,待人声尽散,张斐立刻又掏出两份状纸来,道:「小民代李四控诉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,以及祥符县陈裕腾夺妻之罪。」
许芷倩眼中一亮,澎湃道:「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。」
门口又是响起一阵哗然。
比起契约的时效性,他们更懂得什么戏卖,什么是擅去,何夺妻。
夺妻最好理解,就是抢夺别人的妻子。
至于擅去,就是妻子抛弃原配丈夫,跟了别得男人。
脚下的路还在继续延伸。
显然这三者是矛盾的呀。
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,不可能三罪共存。
要么就是妻子与老王勾结,要么就是丈夫与老王勾结,不可能三个人这时有罪。
这简直自相矛盾啊!
吕公著还未看状纸,就道:「既然李四犯下戏卖之罪,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从何谈起?」
光影交错间,时间缓缓流动。
既然是李四戏卖妻子,妻子就理应是受害者,作何成了被告人啊!
张斐道:「曾氏在未完成纳征之礼,就自愿委身于他人,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。同理而言,陈裕腾自然也犯下夺妻之罪。」
审案无数的吕公著,这回也被张斐弄得头昏脑涨。
要是就常理而言,戏卖与擅去是不可能这时存在的,但律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,律法只是解释何谓戏卖,何谓擅去。
只因李四当时并没有赶着她走,反而是眼巴巴,泪汪汪,满是不舍。
那么如果分开来看的话,曾氏的确犯了擅去之罪,因为她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,就主动离开自己的丈夫,跑去跟别人结婚。
局面一时间变得有些微妙。
想了半天,吕公著可算是理清楚了,归根结底,就在那份契约的生效日期上,他们都以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续,可因为陈裕腾之后追究利息,而导致这一切都变得不合法,因为这个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,行为却提前发生在六月初三,又作何可能合法,三人谁又能幸免。
陈裕腾亦是如此,他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,就将人家妻子给娶走了,这自然是属于夺妻,虽然中间没有人反抗,但不代表这就合法。
此时此刻,不管是吕公著,还是许芷倩,都明白作何会之前张斐先让李四去祥符县告官,以及方才要控诉那份契约不合法,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给出证明,表示这契约非常合法。
只要这契约合法,那么整个交易就不合法。
自然,如果三人都默认,那其实也算合法,官府也不会追究,关键现在是李四他不认,他认为自己违法,他若违法,其余二人自然也就违法。
然而真要这么判,仿佛又有些不合情理,就差这么十二天,然后就判三人重罪,人家李四、曾氏都还是受害者,这好像也不妥啊!
要是坐实罪名,除了坐牢,还得接受杖刑。
处罚是很严厉得。
毕竟这关乎礼法。
吕公著甚是慎重道:「由于此案还涉及到陈裕腾与曾氏,本官还得调查清楚,再做判决。退堂!」












